湖北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转专业政策通知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转专业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统一规划的原则办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二十五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学校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学生转学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转入学校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